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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发布后要征询村民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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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政府在征收土地之后,如果土地的使用权人认为政府给予的赔偿不合理时,可以和政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选择哪一种,都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四)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六)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1、预征告知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范围、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告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三方案),经过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上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征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5、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8、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已征土地交付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逾期未交付的,由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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