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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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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病人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尸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家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在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方面起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目的:尸检观察、死者生前器官病变、科学分析推断,得出实际的病理解剖诊断,为疾病诊断提供理论依据。如果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尸体冻结,可以延长到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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