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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否直接结案?

2024-12-17
案件交由检察院处理,通常能在三个月内得出结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一个月内应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需作出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区分。若检察院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即可终止审查程序,宣布案件结束。若检察院坚持启动诉讼程序,则无法结案,并需将相关证据资料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展开审理和裁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情况特殊,需延长,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则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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