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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如何寻求帮助?

2024-11-15
根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案卷中,法院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时,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时,裁定将驳回申请。如果法院接受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规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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