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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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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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