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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借贷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借贷合同: 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国家计划发生重大变化,原概算或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取消的; 2、原批准机关决定缓建或停建该借款项目的; 3、借款方经国家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以致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的; 4、由于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履行借贷合同的。此外,如借款方出现下列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也可以导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或管理不善,浪费严重,或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或借贷合同签订后,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变更或解除原借贷合同。
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如下: 1、继续履行义务,就是还款。或者对方回收房子。 2、除了履行义务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有滞纳金的可以参照滞纳金) 3、赔偿除滞纳金外的实际损失(具体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确定金额)如果卖方不想私下和解就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合同有约定仲裁的要用仲裁)进行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是有涉及到起诉问题的,所以跟对方私下和解的时候要有诚意。把困难说给他听。至于被诉讼的话也是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有明确要求违约责任的按合同执行。
单方合同一般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起诉处理,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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