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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哪些

2022-08-09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相对的概念,被申请人就是指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投诉”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对于海关而言,由于实行的是上一级复议制,复议机关一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海关,而被申请人则与其他机关一样,一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只要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海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目前海关实行四级分级,包括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部分基层海关(分为副处级、科级两级海关),同时还包括一些行业协会,如报关协会、口岸协会、两区协会,它们也代海关实行部分管理职能。上述海关和有关协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行政复议,即成为被申请人。要强调的是,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海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海关。这是因为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二是必须为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一定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具有申请人认为的因果关系。海关作为行政机关,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它也是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后一方面显然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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