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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本质上,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批准逮捕前,在法律条件下对需要调查的犯人采取的紧急措施,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决...
不是。从逮捕之日起,以前的拘留不计算。拘留期限是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法定拘留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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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期间起算不是拘留期间起算。 2、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羁押期限应当自抓获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拘留或者逮捕之日起计算。 3、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人身自由即处于被剥夺状态,虽然未被刑拘或者逮捕,但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羁押状态。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可以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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