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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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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庭上能否录音录像的规定,仅有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里只说了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也没有说可不可以用笔记录。司法部在1991年的时候给青海省司法厅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中认为:“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但是司法部的批复至多只能算是行政规章吧,其法律效力是非常有限的。除此之外,再无相关规定规范法庭上的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问题。这就给法官出了个难题,现在当事人都是讲法的,你不允许他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得有法律依据呀,看来通过法律的形式,至少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法庭上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在录音、录像、摄影和笔记方面的权利义务是迫在眉睫的事了。
1、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双方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则会被排除使用。 2、录音录像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3、该录音录像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录像虽然也是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在制作录音录像证据的时候,也要注意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提出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法院一般会要求将录音录像的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违法。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无疑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通过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合法,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违法的,只要不违法,自己录制的音频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用,有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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