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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顺延。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1.劳动合同到期不会自然顺延,只有符合法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会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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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工伤;(4)孕期、分娩、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约定顺延不能视为续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到期,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顺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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