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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采取传唤措施的, 应当如何

2022-02-12
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是不妥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同时,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是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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