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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要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
逮捕执行程序: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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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逮捕之后最多羁押7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答:(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逮捕时,要向被逮捕的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同时命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指印,并注明时间,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的起点,也是今后计算刑期开始的依据。如果是先行拘留,后转为逮捕的,则刑期应从被拘留时算起。如果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该在《逮捕证》上加以注明;(3)对于抗拒逮捕的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对逃跑、暴力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警械直至使用武器;(4)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且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要马上执行,并且在逮捕后继续进行侦查。在相关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给法院判决。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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