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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如果矿山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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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收取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保证金数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登记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有效年数指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或者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剩余年限。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保证金单位面积交存标准及影响系数按《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附表执行。
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如果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该列入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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