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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程序有: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得知,监视居住的执行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但是在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上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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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虽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被监视居住,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 3、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 4、对已经刑事拘留的需要逮捕,但是因为证据不满足逮捕条件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指出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此我们得知,对于被采取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家属的会见权、通信权等程序性权利,而且其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因为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辩护律师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而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会见辩护律师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而被指定监视居住人与家属会面是否需要决定机关批准,这个问题仍未明确。
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适用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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