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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后,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规定的,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就可以: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1、不管是哪个司法机关决定的,取保侯审都是公安机关执行的,所以保证金由公安局机关代管。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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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凭终止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无需向公安机关索取。你也可以用相关法律文件从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相关法律文件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保证金的退还。
取保侯审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1997年1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八条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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