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有上述情形的,视为夫妻感...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有上述情形的,视为夫妻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诉讼中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围绕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举证。 如果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决给女方。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女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搜集证据: 1、子女随女方生活,或者说在女方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那这种情况下,对于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来讲也是比较有利的。 2、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考虑到其恶习,对子女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子女判决给女方。 3、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这个条件也是非常有利于女方去争取自己抚养权的。 4、已满8周岁子女愿意和女方一起生活的。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并且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来分担的,则可以请求法院一并作出判决。
举证证明小孩跟女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472人已浏览
1,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