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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非本人签字行政诉讼能撤销登记,如果被代签字的股东后来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
可以,代签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签字的股东后来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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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只要股权没被法院进行查封保全变动是不受限制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我国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行政登记的事项、即行政许可的内容。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构成股东变更的事实时,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变更登记。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相关到发起人股权转让、大股东监控和公司收购三个事项时,要向证监会报告备案,相应事实形成并或证监会批准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或变更。 一般股权转让未构成有限公司股东主体变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当然有限公司在年检时应当将反映资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例的股份变化提交公司年检机关(即登记机关)备案。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应当在动态中确定和公开,至于动态备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备案不是许可,不需要法定。登记机关一般在年检的义务中包含审查备案。
1、具体看情况的。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不同于《》中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其不仅要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是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2、依照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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