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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公诉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是可以直接...
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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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自诉。 二、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类案件般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也提起自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2、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终做出予追究决定。
重伤已经不属于自诉案件了。属于公诉案件。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投诉,或者向检察院投诉,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向人大反映。《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属于公诉案件,有公安机关侦查,交由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2、达到轻伤级以上的对方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不属于亲告罪,原则上受害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受到轻伤害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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