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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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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打击和报复举报人。受理举报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举报线索的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保护。公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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