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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费用未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三)有权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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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煤矿无偿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三)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煤矿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煤矿领导没有带班下井的,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六)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八)因工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获得赔偿。死亡者家属有权获得赔偿。
煤矿应当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应当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关闭。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三)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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