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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后分手,男方是否承担责任?

2024-12-16
恋爱关系中互赠礼物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当恋爱关系结束时,想要索回对方曾经送给自己的物品,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在原则上属于实践性契约,其成立需要满足赠与人与受赠人依诚意达成合意、赠与财物实际交付两个要素。 针对特定情境下的恋爱情侣间财物往来状况,如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是无偿赠与,则需要考虑是否基于缔结婚姻之意图或是以该赠与作为婚姻缔结合约之条件。通常而言,恋爱及订婚阶段,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或一定金额的金钱,原则上应予退还。但若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接受方无法偿还相应价值的财物,此时应对其折算成货币补偿给付赠与人,或不予返还。 至于以财物作为猎物,以逢迎异性及损害他人感情为目的,道德素质低下之人所实施赠与行为,即使向被赠与人赠送较高价值的财物,赠与人也仍有权主张返还。因此,恋爱时期向对方奉献财物并达到分手结果之后,能否索回这些财物,就可以参照上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进行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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