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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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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确实不能与他人版权冲突。2.就您的案情而言,如果注册的是英文设计字体,而该设计恰好是剽窃自其他人的版权设计,则有可能产生冲突,从而引发商标异议。如果只是纯粹的英文字母,不涉及到版权设计问题,则一般不至于侵犯他人版权。3.智凡知识产权有丰富的商标异议经验,可联系详细咨询。若您的商标确实被异议,建议及时针对异议通知书上载明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
所谓善意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标局商标注册只是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商标法》有明文规定善意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适用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其他侵权行为即使是善意,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的行业虽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销售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种来源合法,即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另外,销售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之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属于故意侵权,应对继续销售行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摘录相关部份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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