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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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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一些建设公司可能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工程费用,这也是违约行为。那么,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你怎么计算利息?工程借款可以追究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建筑工程双方约定利息由约定处理,未约定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双方无法就工程借款进行协商,准备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向法院起诉的索赔,必须尽快进行,法律规定工程借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拖欠行为开始计算,过期无正当理由不起诉的,法院不再保护。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分别对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计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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