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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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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贮藏、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情况。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是可以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其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这种行为,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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