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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在...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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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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