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如果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则可以证明你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的证据不如劳动关系多,比较容易证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是在与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主体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而雇佣关系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用工。
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凭证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在上述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 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4、在上面的 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5、本条的规定,还把“证据倒置”运用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中。 6、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推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张。 7、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责任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据的。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8、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处罚程序和扣发工资的限额均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平。 2002年 4月 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应该负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规定在以下 6种情况的劳动官司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9、劳动部的新规定,把“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东西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是无法得到的。如果你与单位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打官司,就可以要求单位提供上面的凭证,单位必须提供,如果单位拒绝提供,那么你的主张就成立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2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6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