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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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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下列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3、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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