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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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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至人死亡最多判七年,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三人死亡,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逃跑;或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法赔偿金额30万元,逃逸;或造成重伤一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二、死亡二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3)重伤五人,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可增加三个月。(4)死亡6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人数,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金额60万元(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起点金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无法增加赔偿金额,可以适当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且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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