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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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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大大的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 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者再一次做鉴定。 3、对审理案件的证人应作出相应的保护,以及对此审理案件的证人作证给予的补助给出明确相关规定。当此审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对此案件的证人做到对外绝对保密,不可公开;对于此案件的证人自己提出需要进行安全保护的,法院应该对此事进行调查,找出证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原因,觉得此案件相关证人真的需要收到保护的,要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此证人进行安全保护;此审理案件的相关证人,来法院作证,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等与此案件相关的费用,法院应该给证人做出一定的补给。 4、对审理案件的证人设计选择有专业知识的证人来作证明的明确规定。如果本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人必须拥有对此案件有相关的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规定,拥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不可以超过两人出庭作证,如果此审理案件有多种类型要进行作证的,可以相对应的增加证人的数量。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证人应该具有证人资格,即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从证人本身性质来看,一个人能否作证人,只需考虑其是否了解案件事实。一般来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不能正确认知、正确表达的人,显然难以正确向法庭陈述,因此通常不具备证人资格。但需要说明的是,生理上和精神上有缺陷必须是这种缺陷足以妨碍到其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缺陷并不影响这些方面的能力,即使生理上年幼或者精神上有—定的障碍,只要能够正确认知和表达,仍然可以作为证人作证。比如,幼儿由于年幼,可能对一些事物缺乏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但是其对于某些事实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可能会高于一般人,甚至在有些时候,由于幼儿不会撒谎,其证言比成年人证言可靠。笔者认为证人资格,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智力条件。所谓的智力条件,也就是证人必须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从而将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真相全面、真实地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证人的智力条件,包括以下几点:Ⅰ、精神正常,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Ⅱ、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时,可以就其精神正常状态下所感知的事实进行作证。Ⅲ、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担任证人。Ⅳ、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与其智力相应适应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经法庭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质证的方式应有另行规定。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与其智力相适应的事实所作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可在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情况下做出取舍。 (2)利益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着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现象,亦即存在着身份竞合的问题。这种身份的竞合,不利于维护程序正义,有必要对证人的利益条件进行限定:Ⅰ、证人仅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或审理结果无利害关系;Ⅱ、证人与诉讼中其他参与人出现身份竞合时,只能以一种身份在诉讼中出现;Ⅲ、证人提供对与其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 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者再一次做鉴定。 3.对审理案件的证人应作出相应的保护,以及对此审理案件的证人作证给予的补助给出明确相关规定。当此审理案件,涉及到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等有可能危害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法院首要做到的是对此案件的证人做到对外绝对保密,不可公开;对于此案件的证人自己提出需要进行安全保护的,法院应该对此事进行调查,找出证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原因,觉得此案件相关证人真的需要收到保护的,要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对此证人进行安全保护;此审理案件的相关证人,来法院作证,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等与此案件相关的费用,法院应该给证人做出一定的补给。 4.对审理案件的证人设计选择有专业知识的证人来作证明的明确规定。如果本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人必须拥有对此案件有相关的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规定,拥有专业知识的证人不可以超过两人出庭作证,如果此审理案件有多种类型要进行作证的,可以相对应的增加证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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