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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力 2、行使权力违反公共利益 3、以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力 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不产生权力行使的固有效果;权利人失权即义务人获得相应的抗辩;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自己代理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要向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代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此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双方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对此类代理行为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没有违反双方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并且促成了交易成功则此行为应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双方被代理人的利益。则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人的违约程度可撤销委托合同。 3.关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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