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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律师,恢复执行还是按本身的执行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只能是自愿履行的依据,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同...
《民事诉讼法》230条之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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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过了强制执行期限,法院是不会受理了也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就像刑法上的追诉时效一样而且再起诉,也不可能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生效的判决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个很麻烦。申诉的话也行不通,申诉仅仅处理原判决、裁定可能错误的情况,并不处理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执行和解,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最高法院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你所述问题,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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