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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设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应当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为...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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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除具有《》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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