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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⑴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⑵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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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1)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2)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2、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集体企业改制安置费用核定测算标准(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职工,按其距法定退休月份,每满一个月补贴当年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费用标准如下:1、若本人月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1)人员安置成本低于评估后净资产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人员安置成本高于评估后净资产的,按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本人月工资高于上述标准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算。2、若本人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本人月工资标准计算。3、若本人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安置费用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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