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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第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不需要申请或...
申请人:地址:电话:事由:请求目的:对做不予起诉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写明不予起诉的理由:此致X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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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系被害人之父),男,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女,汉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顾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顾X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判处死缓,量刑畸轻。 受害人与被告人顾X素不相识,被告人仅是听到有人议论姓顾的,臆想谈论的是自己,便拿刀下楼,主动挑衅引起争执。在根本无证据表明是受害人对其动手的情况下,即对受害人胸腹部猛扎两刀,在受害人受伤后,完全可以徒手制服的情况下,又连扎四刀,受害人倒地后未加以施救,反而是隐藏作案工具,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的人不能再让其回归社会危害他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顾X不构成自首,原审对于其行为构成自首的认定错误。 1、原审对于被告人顾X明知有人报案在现场等待抓捕的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判决书列明的证据来看,本案是刘XX拨打报警,而被告人根本不认识刘XX,也不知道其报警,根据被告人口供他只知道张xx打的120电话,因此原审对于其“明知有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抓捕的认定错误。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被告人也没有主动向警察投案,而是经张XX的指认才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X对受害人没有任何的施救行为,反而首先考虑的是走掉(详见冯证言),其后又隐藏做案工具,根本没有认罪自首的主观意图,从其一系列的行为来看其留在现场分明是存有侥幸心理。后来又因为张xx等人的控制、指认而无法离开,原审认定与事实不符。 2、被指认后不反抗是因为当时现场人员众多、即使反抗也无法逃脱。 3、被告人承认杀人是因为无法否认杀人的行为。但是到案后顾X并没有完全如实客观地供述自己的杀人动机及罪行。 被告人顾X在自己屋内听到他人议论姓顾的就以为谈论的是他,就把刀拿在手里出去看(见冯XX2014年10月25日证言),显然其殴打的过程中并非无意中碰到刀为了吓唬他们才拿出刀来。 4、自首情节在量刑上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并非“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顾X挑衅有错在先、后持万伤人性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积极地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顾X非法剥夺了受害人年仅24岁的生命,使得二申请人老年丧子,饱受痛苦,更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悲苦境地,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百万元。但是事故后被告人家属从未探望慰问过二申请人、在法院整个庭审程序走完时被告人也未拿出一分钱。在法院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时,对方曾说过有十万元、争取赔偿到二十万,但是一直在敷衍、直到延审后、判决之前仅仅交到法院4万元,此款与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根本是被告人对于赔偿事宜的应付,不具备任何诚意,更谈不上积极赔偿。原审以此4万元作为其免死的借口,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综上,二申请人认为被告人顾X犯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顾X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所赔偿的4万元不足以弥补给二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存在减轻其罪责,从轻判处的情节,一审判处其死缓量刑畸轻。请求贵院依法申请抗诉。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请人: 二O年月日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刑事抗诉,那么主要是针对于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的情况,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出抗议行为,这时候需要通过写申请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次受理,但是一定要注意规定的时间,过了时效则不再受理。
撰写免于刑事处罚申请书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汉族,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且嫌疑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积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法刑法。再次诚恳感谢政府和法官以及各级领导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不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同时附上相应的证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从惩治与宽大的刑事政策出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检察院虽然有这个权力,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是否批准,就要看检察院如何决定了。《》第一百七十七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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