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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
根据《》第196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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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如今,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是比较普遍的,但这种超前消费方式,也给有些人带来了麻烦。有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国家及发卡银行的规定,超出自己经济能力外过渡消费,造成生活困境,而欠下的信用卡债务也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偿还,这种情况下其实所要承担的后果还是不少,而要是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当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会拥有一张信用卡,因为信用卡他们的功能是非常的方便的,我们在进行购物消费的时候,都是可以利用信用卡来刷卡消费,但是信用卡它也具有提前透支的功能,所以就会导致有一些人员对自己的估计不够准确,所以也还不上款项,就会面临着许多严重后果。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数额,才能对罪犯作出最终的处罚。另一方面,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四种,冒用他人信用卡仅仅是其中一种情况,对于其他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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