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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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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和交通事故现在可以双重赔偿的,但是医疗费用的部分不能双重获得赔偿的。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员工遭受事故伤害,并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属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应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不能重复支付;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性待遇项目没有竞合规定,就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这个规定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是该条仅规定了医疗费不可兼得,并没有涉及其他费用,但这也表明了立法态度,可能代表了今后的立法方向是实际支出费用不得重复赔偿,其它项目可以重复赔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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