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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

2024-10-06
域外送达方式包括: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 (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结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 (7)上述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已送达)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有哪些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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