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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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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第一,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期间的停业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第二,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主要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等,因为货物的损失导致货物出售能够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对此进行赔偿。 第三,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的情形。对于那些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的间接损失,不应当赔偿。另外,对于间接损失,如果超出了可以预见的范围,也不应当赔偿。比如当乘客和承运人之间订立了有偿客运合同时,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可以获得的间接利益超出了承运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对此承运人无须全部赔偿,而一般只以所得运费为限进行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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