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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流程:患者治疗后,病历基本处于已定状态;封存时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病历应由患者签字,医生应加盖公章;病历封存后,封面应由医生或卫生行...
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为了逃避责任,会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要及时复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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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为了逃避责任,会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要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病历原貌被改变,使得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不受破坏。封存病历时封存主观病历资料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即可以封存病历原件,也可以封存病历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患者最好要求医院出具病历已封存的证明材料,以防止医疗机构单方面拆封可能。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患者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复制客观病历,医疗机构应在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医患双方应将所有主客观病历放入档案袋中封存,并在封口处签字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如果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相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如果患者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在复制或复制病历时,应有病人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可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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