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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条件和限制

2022-03-31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了缓刑适用条件。1997《刑法》对于缓刑适用条件均只进行了比较粗象和笼统的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样的规定,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社会上认为法院判决缓刑随意性较大。而《刑法》修正案(八)则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并且规定符合以上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样明确规定,既增加了审判机关对于宣告缓刑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与《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刚要》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也是相符的。其次,对于适用缓刑的禁止性规定做了修改。1979《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还规定了不适用缓刑的6种情形;1997《刑法》则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而《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变更缓刑的执行主体1997《刑法》则变更为对于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应当说,把缓刑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旧刑法施行之初是有合理性的。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基层组织非常健全。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国家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个人与小团体利益无法立足,这就使得人们紧紧依附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全能够发挥缓刑考察主体对被缓刑人的帮教、改造作用。这是因为,缓刑的考察是一项非常专业性的工作,在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一般都由专门的缓刑机构或者缓刑辅佐人进行。而我国目前的规定,尽管对过去缓刑犯交而不管的现状有所改变,但却不一定能保证对缓刑犯的帮教真正得以落实。因为公安机关还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和防范管理的重任。作为防范内容之一的对缓刑犯的帮教工作,如果没有专门组织或机构的工作,而只由社区民警对缓刑犯帮教,仍非根本之策。而《刑法》修正案(八)则修改为“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逐步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把缓刑犯交由社区矫正,一方面加强对缓刑犯的教育和改造,矫正这些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缓刑犯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修改缓刑考验期间的限制性行为997《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并且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修正案(八)首先规定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是,接触特定的人”。并且在1997《刑法》第77条规定应撤销缓刑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的限制性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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