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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以下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在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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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二、受理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工程;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河道等工程;3、建筑外装修、改造工程;4、户外广告牌匾设置;5、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公共用地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三、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要求(限在原址建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项目,或建筑外装修、改造工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雕塑工程、管线工程)。应提交的文件资料1、填报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件;4、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明(外装修、改造工程、原址建设工程及户外广告占用媒体工程);5、占用构建筑物进行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交验与构建筑物产权单位协议和与广告发布单位的发布意向协议;6、外装修工程交验原建设工程的平、立、剖面图、竣工图;7、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二)、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含室外管线综合图及室外各专业管线设计图)。应提交的材料1、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2、《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复函通知单》原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原件、土地权属证件原件3、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4、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叁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1、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3、工程施工图叁套及电子文件壹套4、《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四、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办理(一)、办理程序及期限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二天内审核完毕,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复函通知单》。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二)、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要求后,应注意下列事项:应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后报送方案,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3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五、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办理(一)、办理程序及期限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批完毕(不含市政府、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通知单》。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设计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2、如无修改意见,同时发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二)、建设单位在报审初步设计通过后,应注意下列事项:建设单位可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通知单》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凭《建设工程规划申请附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报窗口。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一)、办理程序及期限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证证件一套。2、关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两份。经审核不同意的,将发放注明详细原因的退件通知书一份。(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注意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应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我局进行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届时未取4得开工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2、施工过程中,如图纸发生变更,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依据。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许可内容依法可以变更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变更;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内容,并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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