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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相反,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应当...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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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从两方面考虑解决问题:其一,如果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一定适用逮捕,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然后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诉意见;其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撤销案件。
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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