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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单据的时间原则上是从本月一号到最后一天。只是由于本月的账通常要在下月才能完成,所以,单据收集的截止时间可以延长到结账之前(发票日期最迟是该结账月份的)。对于报销,理论上是按权责发生制,实务中可以延迟二个月,一般超过半年的费用报销(还是指未跨年的),是有风险的。收集单据也是会计日常很重要的工作。 1、分类所指的分类(分单),不是指按凭证的类型如采购发票、销售发票、费用发票之类的划分,而是指以下二种意思: (1)、分单:首先是挑出各自只能计入内帐或外帐的单据;其次是对内外帐都必须登记的单据,要复印,原件给外帐会计;最后是按一定的程序传递给相关人员记账。 (2)、归类集中就是内帐会计与外帐会计,都各自对到手的单据,按单笔的一笔笔业务进行集中,换句话说就是对同一笔业务的单据,也许到手的时间有先后,但做账前,都要把它们集中在一起,即某笔业务的所有到手单据都放一起,用回形针别住,形成这笔业务的原始凭证。 2、整理就是分类分单之后,每一笔业务的单据都归集到了一起,做账之前,再有到手的单据,也依旧放一起。按老会计的做法,一般归集后,都会用便签纸做一次分录,和单据放一起。这是草稿,制作记账凭证是第二稿,审核过账是第三稿,通过这样三次,基本上就能保证分录的正确率了。分录是核算的灵魂,分录错,一切都是扯淡。
1、首先,《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某一类或者某一具体罪名需要哪些证据来认定犯罪。因此,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七类证据分别为:(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3、需要注意的是,七种证据只有经过双方、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从具体诈骗罪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收集证明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法院认定为诈骗罪,需要同时有人证物证,证据不足不能随意定罪。
有的离婚证据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比如像身份证结婚证之类的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有的证据可以请求法院收集,有可能涉及对方隐私的,比如对方名下的财产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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