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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必须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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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它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评标专家需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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