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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详见立法法):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
档案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档案实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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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审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它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因为此时的案件已经根据法院的审理产生了既判力,不能再对其重复审判而加以推翻,从而维护法秩序与法尊严。 “一事不二审”原则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仅及于判决的既判力,也就是说在判决被确定之后,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应包含判决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效力两个层次,不仅判决确定之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而且诉讼一经提起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种诉讼体系下的表述与实际操作不尽相同,大陆法系沿用罗马法上一事不再理的格言,法国的诉讼理论将其称为“既判力”原则。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将该原则表述为“禁止双重危险”,而英国却在其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前经定罪抗辩和前经开释抗辩的规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殊途同归。[2]在国际刑事审判中,两大法系“一事不二审”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着明显区别:“禁止双重危险”只适用于一个主权之中;而“一事不二审”原则更为灵活,它同时禁止不同独立的主权者重复起诉一个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在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实现诉讼经济、防止管辖权冲突及保障被刑事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等多方面存在积极价值而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成为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等相关问题的重要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1、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2、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无论是创业还是做生意,都要先详细了解民事法律规定,只有先了解我国《民法典》,按照法律办事,才能事半功倍。《民法典》142条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权利和适用范围,适用我国国情,维护我国公民的权利,同时也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事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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