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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
1、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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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在主观要件方面,德国、瑞士,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及无偿行为。无偿行为之撤销,仅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有偿行为之撤销,则须以恶意为必要。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判定的标准有两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对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知情的。对于主观“恶意”的证明在司法实践中难度较大,法官在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比较容易滥用裁量权,实践中,法官仅以“债权人无充足理由证明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为由驳回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的案例不为少数。 第一,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的举证。交易凭证的原始资料等一般是保存在交易当事人的手中,因此在考虑交易对价是否是“明显不合理低价”时,应将此部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和受益人更为公平,也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债务人和受益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认定时要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要依法向相关部分调查取证以查明真实的交易价格。 第二,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举证。笔者认为受让人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是否属于“恶意”应当实行推定原则。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据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让人所知晓如受让人与债务人关系甚密足以了解其债务及偿还能力,即可推定受让人有恶意。受让人被推定为恶意后,对于自己善意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受让人对自己的主观的证明要比债权人容易的多。退一步讲,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受让人在行为时主观都有恶意,则债权人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可直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诉请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 举证责任分配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摸索的法学研究对象,本文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探索归根结底是希望裁判者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从立法者的初衷出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根本,以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债权人的行为。并且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撤销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最初由罗马法务执行官保罗制定,因此又称为保罗诉权。它创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问题。该制度被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移植,并在适应现实需要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我国相关法律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坏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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