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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方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一方对外举债并未用于夫妻生活的,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视情况而定。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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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知道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P2P是阳光化的途径P2P之所以让人产生网络的错觉,是因为P2P的信息比较透明,金融产品的利率在互联网上呈现较真实的一面。作为一种信息渠道,P2P的作用是让人们看到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没有P2P,民间借贷的问题一样存在,P2P给民间借贷重新定义了游戏规则,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途径,只是在发展的初期,民间借贷的问题和P2P的问题容易被混淆,这需要P2P和专家们加强市场。当然P2P本身也应该为客户提供“短、快、急”的融资服务,小额信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同期银行的利率,原因就在于是短期融资,客户实际承担的成本并不高,可是一旦变成长期融资,客户承担的成本过高,会有高利贷的嫌疑,也会酿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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