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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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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包括四种:1。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为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整的,犯罪就成为既遂。它区分行为是否完成。2、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构成既遂的犯罪。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没有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完整,或者说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完整。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与犯罪性质一致。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抢劫罪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如果抢劫未遂的,也也构成抢劫罪,只是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抢劫的被害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这也是依法追究抢劫犯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之一。《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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