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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结婚半年离婚彩礼一般是不还给支付人的。但如果支付人请求返还,且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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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综上,主张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上述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亦会得到支持否则便不能得到支持
1、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可以要回彩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3、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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