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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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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股权继承纠纷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持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管。
的丧失如何确定:《》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条件主要是该法第7条的规定,但在适用《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原则界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即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无论是既送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是由于过失或的行为所致,则不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动机即为争夺遗产而为,否则,不能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已犯罪,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应确认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加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教育帮助继承人改正错误,促进家庭和睦;二是尊重了被继承的意志。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继承人犯有《继承法》第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罪行,而被继承人又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发票只是起始证据,仅证明开始的产权,不等于之后的产权。你说房权是你父亲的,是指产权登记吗?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吗?没有遗嘱,则依法继承。婚前办了房产证,则是你个人的,不因以后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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